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96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 城**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12日18时许,彭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温某某,表示欲向其购买人民币1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50元毒资转到温某某银行卡上。随后,温某某将一颗净重0.11克的毒品麻古疑似物和净重0.14的毒品冰毒疑似物用一个透明自封袋封装,外用白色糖果纸包裹好之后,放在其居住的**小区**栋**楼过道的消防栓上,并通过微信将放置毒品的地点告知彭某某,彭某某自行前去取走毒品后完成交易。
2.2020年5月21日17时许,彭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温某某,表示欲向其购买150元的毒品冰毒及麻古,并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将150元毒资支付给温某某。随后,温某某将一颗净重0.11克的毒品麻古疑似物和净重0.23克的毒品冰毒疑似物用一个透明自封袋封装,外用一个印有“灵芝”字样的塑料袋装好之后,放在其居住的**小区**栋**楼过道的消防栓上。温某某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本案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涉案物品照片;
2.户籍信息、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
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 辨认、检查、搜查、提取、称量、取样、封存等笔录;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系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芷君
检察官助理:黄学明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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