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原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原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2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以来,被告人温某某多次从事贩卖毒品行为,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3月10日,与五台县吸毒人员郑某某共有11次交易记录,交易金额达20850元。其中3月7日23时40分许,郑某某让五台县吸毒人员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温某某想购买毒品“冰毒”,后张某某驾车拉郑某某到原平市西镇乡文殊庄村刘某某家,以每克800元的价格向温某某购买“冰毒”毒品3克,郑某某通过微信给温某某转账2000元,给现金400元。3月10日21时许,张某某又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温某某购买“冰毒”毒品,温某某让张某某去本市东社镇王东社村自己家中找其妻子拿400元的“冰毒”毒品,温某某妻子李某甲收张某某400元现金,张某某将所购毒品吸食。
2020年3月16至3月19日,被告人温某某与原平市吸毒人员李某乙共有6次毒品交易记录,金额共计3850元。其中,3月16日下午, 李某乙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温某某,后在当天下午和晚上,温某某在原平市文殊庄村桥头分两次共卖给李某乙900元的“冰毒”毒品。3月19日,李某乙通过微信联系犯罪嫌疑人温某某根购买“冰毒”毒品,当日12时许,温某某在常青小区门口卖于李某乙1克“冰毒”毒品,李某乙通过微信给温某某转账850元。14时30分许,在常青小区门口,温某某又卖给李某乙1克“冰毒”毒品,李某乙通过微信给温某某转账900元。李某乙将所购毒品独自或与赵某某共同吸食。
2020年3月19日,五台吸毒人员张某某再次来原平找温某某购买冰毒,温某某在给李某乙送了毒品后开车途中被原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10小包疑似毒品及毒品辅料及小型电子秤1台。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疑似毒品其中有两小包共计6.84克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有六小包共计16.55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外两小包中未能检出海洛因和甲基丙胺成分。被告人温某某将贩卖毒品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毒品称重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贩卖数量较大,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达到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虹丽
检察官助理:闫峰海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