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右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威远镇人民政府要求各村上报贫困户产业帮扶村民名单,准备给享受产业帮扶措施的村民发放扶贫基础驴。威远镇**村村委会主任温某某向镇政府上报产业帮扶名单时,利用其职务之便,在该村五保户李某某(李某某享受社会兜底帮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按产业帮扶进行了上报。2016年12月,**村发放扶贫基础驴时,温某某以李某某名义领取了一头扶贫基础驴(基础驴购买合同定价每头毛驴人民币4997元)。2017年11月,温某某以其父亲温某甲的名义领取了修建圈舍补贴款6000元。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温某某向右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退缴扶贫驴款和30平方米圈舍款总计折合人民币109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利用担任威远镇**村村主任职务之便,在向镇政府上报产业帮扶名单时,以李某某、温某甲名义,虚报冒领扶贫款物折合人民币10997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等情形,建议对被告人温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毛小燕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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