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温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村**栋**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温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接受多名参赌人员“六合彩”投注赌博,其中接受庾某某投注人民币205元、温某乙投注人民币63364元、曾某某投注人民币27710元、邝某某投注人民币4105元,赌资合计人民币95384元。接受投注后,被告人将上述投注数额转投上家吴某某(已判刑),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六合彩”宣传资料,投注登记账本,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新纂
附:
1.被告人温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涉案记账本2本、“六合彩”宣传资料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ViVo牌手机1台、华为牌Nova型手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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