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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重大责任事故、宋某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二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王某甲,工作单位: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1401**********63.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7时30分,**煤业**一队队长温某某主持召开班前会,并要求各班班长按照班前会议中的内容展开工作。 当日当班长冯某某安排宋某甲(已死亡)、王某乙(重伤、扔重度昏迷)、孟某某(重伤)、冯某某(已死亡)4人施工5#溜煤眼,李某甲(轻伤)在020710进风顺槽开刮板输送机,焦慧生(轻伤)在020710进风顺槽维护风、水管路,李某乙(已死亡)在020710回风顺槽检修机电设备,程某(轻伤)在020710回风顺槽拆卸漏斗并封堵溜煤眼。

 3月14日9时左右,工人到达各自作业地点。10时左右,当班组长宋某甲安排冯某某将010710进风顺槽反掘工作面的风筒从5#联巷口处断开,将风筒接至5#联巷,同时将010710进风顺槽反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撤至6#联巷开口下风侧10m处。然后宋某甲、王某乙、孟某某、冯某某4人施工5#溜煤眼,共打设7个炮眼,最深的炮眼3.8m。

 3月14日14时52分,进行放炮作业。由于宋某甲违章指挥工人冯某某拆除010710进风槽反掘工作面的风筒,导致该工作面停风后瓦斯聚集,同时将010710进风顺槽反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撤至6#联巷开口下风侧10m处,未能及时有效监测到瓦斯浓度,5#溜煤眼施工时炮眼深度超过规定,故放炮时产生的火焰通过放炮产生的裂隙进入010710进风顺槽反掘工作面,导致010710进风顺槽反掘工作面内瓦斯爆炸。瓦斯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高温火焰及有害气体进入020710工作面巷道内,造成巷道内以及5#溜煤眼施工人员伤亡。

在施工中,当班组长宋某甲在施工中,违章指挥工人冯某某拆除010710进风顺槽反掘工作面的风筒和瓦斯传感器,组织5#溜煤眼施工时炮眼深度超过规定,未落实巷道贯通安全措施,未严格执行“三人连锁”、“一炮三检”放炮制度;被告人温某某在施工时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发生前现场存在停风、撤出瓦斯传感器、为落实贯通措施、未执行“三人连锁”、“一炮三检”、炮眼超过规定深度等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事故当班的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

宋某乙(2020年7月28日被我院相对不起诉)系**煤业董事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且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也就是2019年3月15日分别向介休市政府和介休市煤炭服务中心(介休市煤炭工业局)报告其公司因“瞎炮”发生一起爆破事故,造成3人受伤。宋某乙存在未如实报告事故伤亡人数、事故地点,有谎报、迟报的行为。宋某乙已于2020年7月28日被我院做出相对不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案发后温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龙

检察官助理:王嘉敏

2020年83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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