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乡**村,住本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14日经应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晚,被告人温某某酒后乘坐张某某车到应县臧寨乡石桥村找“三女”,后未经同意强行闯入被害人白某甲家中,对被害人白某甲、白某乙等人实施殴打并打砸家中物品。
应县公安局臧寨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对被告人温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被告人温某某拿酒瓶威胁民警,后乘其不备将民警头部砸伤。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疾病鉴定,鉴定意见为:癫痫所致人格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指认笔录;7.物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未经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及损坏财物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温某某经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赵志军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怀仁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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