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镇**村**宿舍,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6月1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农历年底,被告人温某某在网上购买一把射钉枪,然后经过电焊和打磨,组装成一把可以使用的射钉枪。后在其猪场入口处进行测试,射钉枪先装钢珠,然后再装射钉枪子弹,上膛击杀病猪。经赣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温某某非法制造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世强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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