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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平昌县**新区**单元****。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温某某将用于务工的射钉枪和在网上购买的瞄准镜、无缝钢管、支架等部件进行组装,使其成为能够正常击发的疑似枪支。2020年9月4日,平昌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温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并查获疑似枪支一把。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温某某制造的射钉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

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均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温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法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温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朝烽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住平昌县**新区**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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