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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6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连州市****粗晶矿主要负责人,广东省连州市,住广东省连州市********豪庭****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连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于2008年至2012年担任连州市**镇**粗晶矿主要负责人期间,违反《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准许其合法使用林地的地点、范围,非法占用连州市西江镇大岭村委会大岭村“六块田”山林林地进行采矿、堆填矿石废渣等非林业生产建设活动。经鉴定,其非法占用一般用材林13.33亩(0.8886公顷),造成被非法占用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另占用非林地6.53亩(0.4354公顷)。

被告人温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主动到连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担任连州市**镇**粗晶矿负责人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竹玲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住连州市连州镇**路**号**豪庭**栋**室;

2.本案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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