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44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4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在深圳市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楼**室。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9年10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9日转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0月25日,被告人温某某在安徽省阜阳市注册了安徽省阜阳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后在香港注册了****集团。2010年7月,温某某以****集团的名义,招聘王某乙(已判决)在深圳市南山区**道**大厦**楼参与****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深圳**公司(未注册)的工作,同时,温某某指派龙某某(另案处理)及担任公司副总的被告人赵某某来到该分公司开展部分管理工作。其后,王某乙担任上述分公司的销售总监,其主管的销售部门下设拓展部、销售部、市场部、开发部、行政部等部门。
2010年7月起,在被告人温某某及龙某某、赵某某、王某乙的指挥下,王某甲、张某某(已判决)、丁某某某某、黄某某某某、宫某某等分工合作,共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温某某、赵某某、王某乙、丁某某等人对下属的部门经理及员工进行培训,并制作**农业科技、****等宣传画册,印制有“****”字样的名片,由黄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等人及下属的业务员在深圳市南山区各大型商场、繁华街道广泛地向中老年人发放上述宣传资料,以推销所谓的有保健奇效的姬松茸(又称巴西蘑菇)为名,吸引不特定的中老年人听取讲座,并组织老年人旅游、聚会等活动。见时机成熟之后,王某乙及王某甲、张某某等业务人员便以23%的年收益利息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唆使被害人借款给**公司。而后,由王某乙、黄某某、王某甲、张某某、丁某某、徐某某等人将中老年群众带至王某乙的办公室签署落款为****集团有限公司的《新疆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十二五规划3000栋姬松茸温室种植一期工程暨**姬松茸菌种培育及深加工订单农业项目借款协议书》,将被害人缴纳的投资款直接或交由王某丙(已判决)汇至温某某在安徽开设的个人账户上;之后,经龙某某审批,按不同客户投入的资金数额,按约定分月返还利息款。现已查明上述人员非法吸收了被害人梁某某、李某某等多名中老年人存款共计人民币305.5万元。同案人员赵某某被抓获前,上述款项已归还119万元,扣押的赃款人民币833682.42元已经法院判决向集资人发还。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温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农贸侧门被昆明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期被寄押在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19年10月6日出所,在医院治疗至2019年10月8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王某乙等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金融部门许可,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靖宇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伍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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