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4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正宁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1日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肖某某(另案处理)、邢某某(已死亡)等人在西安市高新区绿地SOHO开设陕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镇,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西安办事处。在未取得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许可的情况下,组织被告人温某某及其他参与人,以项目投资及该公司扩大生产规模等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募集资金。经鉴定,温某某从22名投资人处实际吸收资金人民币5651400元。温某某于2019年9月6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借款合同、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工商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艾某某、陈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董某某、许某某、肖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审计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五册,光盘四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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