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村**屯**组**号(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镇**村**屯**号之二)。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5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期限至同月19日,因需补充侦查,于同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19日公安机关补侦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3时4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于为向被害人周某某索要欠款,到柳州市柳北区**路**号会所大堂找被害人周某某,将其强行拉上车,带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楼茶室,逼被害人周某某还钱,期间被告人温某某用脚踢了被害人周某某的左肩两脚。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为讨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怡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1册,光盘5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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