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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辛集市****村,住本村。2011年8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不起诉。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温某某向被害人孔某某多次索要债务未果。2016年12月5日凌晨4时许,温某某伙同魏某某、刘某某、郑某某(三人均被判刑)、“松”(真实身份不详)来到辛集市崇阳小区任某某住处,找到在此躲债多日的孔某某,向其要债并实施殴打。后将孔某某带至孔某某的洗车门店继续要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早上8时许,孔某某的妻子打电话报警,警察出警后,刘某某等人离开。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孔某某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9年7月23日,温某某投案自首,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对上述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侦查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讯问笔录;5.同案犯供述:魏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在要债过程中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温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孔某某,并取得孔某某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群茹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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