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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58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2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组,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温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从杨某某处购买2只和尚鹦鹉,并饲养在其经营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市市场**号门面花鸟店内。2020年3月18日15时许,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花园路派出所民警对该花市市场进行检查时,从被告人温某某经营的花鸟店内现场查获上述2只鹦鹉并予以扣押。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2只鹦鹉系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自愿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生态修复账户存入人民币10000元用于恢复生态,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鹦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业务凭证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颖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监视居住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92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六十八页、光盘七张。

3.扣押的鹦鹉送至重庆市南岸区小动物保护协会寄养。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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