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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453211954********,户籍所在地及现住云浮市新兴县**镇**村**组**号。于2020年3月1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为牟取私利,于2020年2月26 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新兴县**镇**村委附近,以手电筒照射眼睛的方式捕捉“蛤蚧”共22只,并于次日将“蛤蚧”带到新兴县**镇**市场摆卖时被新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扣押疑似野生保护动物“蛤蚧”(活体)共22只、手电筒等物。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野生动为沼蛙(Rana guenther蛙科)活体22只,属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等;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自侦查阶段开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晓丹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2册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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