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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温某某,绰号老牛,男,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小区****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7月16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向唐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A雪梨℃小琪*黎佳琪”、“阿涛总仓”、“黑猫总仓”等人购买中华、紫云、红塔山(硬经典100)、玉溪(软)、云烟(软珍品)、利群等品牌伪劣香烟后运输到苍溪县乡镇销售,先后向王某甲、吕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等多人销售卷烟制品,销售价格合计134580元,被告人温某某获利4万余元。2020年7月15日,苍溪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温某某舅舅安某某的空置住房及温某某公司茶叶配送车中查扣其尚未销售的红塔山(硬经典100)、云烟(紫)、玉溪(软)、云烟(软珍品)、利群(新版)等品牌假冒伪劣卷烟,共计10个品种2154.7条,购买价为171741元。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所扣温某某待售10个品种2154.7条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苍溪县烟草专卖局货值认定被扣押卷烟总价值313694元。被告人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温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入库)、工商卡2张(入库)、记事本1本(入库)、扣押卷烟2154.7条;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查获照片、扣押清单、微信截图、微信交易记录、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苍溪县烟草专卖局证明、物流信息、立功说明、前科情况等书证;

3.证人证言:杨某某、吕某某、罗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周某某、梁某某、庞某某、赵某甲、张某乙、卢某某、赵某乙、王某丙等人证言;

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另案处理嫌疑人唐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货值认定意见;

7.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8.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草制品1345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未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共计2154.7条、购买价为171741元,应当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唐某某,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含

检察官助理:叶贝儿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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