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14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温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东源县鑫利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入烟花爆竹到惠东县多祝镇销售。期间,温某某共销售价值7万多元人民币的烟花爆竹。2020年1月22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多祝镇守望村委大岭头村一铁皮内查获温某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314件(经鉴定,价值65700元人民币),并在温某某的房间内缴获一批销售单据。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非法买卖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光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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