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温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安徽省灵璧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74********,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上海**设备有限公司驻安徽售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村**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5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发现杨某某涉嫌与温某甲共谋骗取新农合基金线索,经自行侦查终结,决定一并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温某甲、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甲儿子温某乙双侧感音神经性听觉丧失需植入人工耳蜗治疗但未缴纳新农合。为能报销医疗费用,被告人温某甲、杨某某共谋使温某乙冒用张某甲新农合信息于2017年12月7日至12月25日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骗取新农合基金人民币119000元、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人民币816元,合计骗取人民币119816元。
被告人温某甲于2019年8月9日向灵璧县公安局尹集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投案。两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采取冒用他人新农合信息的方式给温某乙看病,骗取他人人民币1198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已退回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甲案发前主动退还骗取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人民币26009.74元,应作为其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崇 峰
检察官助理 甘雨晨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温某甲、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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