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温某甲,绰号温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1********,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辽阳县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并同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2********,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辽阳县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并同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汤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温某甲、汤某某于2018年10月份合伙购买辽阳县吉洞乡粉城墙村10组“南背”的林木,同年12月份,在未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两人雇佣他人将该片林木砍伐。经辽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现场技术鉴定:(1)、吉洞乡粉城墙村“南背”3林班20、21小班,商品林,主要树种:柞树,面积0.6853公顷,蓄积8.97立方米,株数685株;(2)、吉洞乡粉城墙村“南背”3林班21小班,商品林,主要树种:杂木、黄菠萝,面积0.0526公顷,蓄积3.55立方米,株数92株;总计砍伐林木合蓄积12.5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场照片、证实材料、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郭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甲、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现场技术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汤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似冰
书记员:李洪敏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甲、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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