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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甲、温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513号 

被告人温某甲,绰号“狗屎益”,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房,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4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2月(即春节)至2019年10月底,被告人温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轮流在雷州市**镇**村委会周边*宅、*宅、*宅等自然村树林或者果林的空地上以“吉牌”“排鳌”的方式进行流动性开设赌场,一般都可以抽水七、八千元一天。于2019年9月初至10月底雇佣被告人温某乙在赌场内做和手,负责抽水和分派吉牌,日薪300元至400元不等。时至2020年春节期间至2020年6月份,温某甲再次以同样方式召集社会人员进行开设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赌具“吉牌”四副、圆木桌一张等物证;2.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甲、温某丙、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及同案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均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荣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现均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7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扣押的物品已移交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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