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5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温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6时56分,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二人在化州市**镇**交警中队东西侧约100米处的香蕉林挖坑填埋死猪,温某甲在现场指挥温某乙驾驶一辆挖掘机进行挖坑,温某乙在温某甲的指挥下在该香蕉林内挖了约1米深的坑,过失将填埋在地下的国防光缆挖断,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分队核实,被损坏的的国防光缆是属于广湛昆成线-广南线广海线的光缆,国防光缆具体型号是GYTA******,属于军队一级干线,该国防光缆损坏至修复历时4小时19分。2019年6月1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分队出具对温某甲、温某乙的谅解书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书,并于同年6月20日出具证明证实该次光缆中断对部队影响不大,未造成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温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嘉荣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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