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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甲、温某乙等人滥伐林木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温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乙,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温某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丙,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温某丙曾因妨碍交通秩序,于2015年7月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58********,汉族,文盲,农民,住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温某丙、陈某某、侯某某、周某甲无证采伐位于灌南县三口镇小北村一组成某某家的杨树,后出售给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乙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仍予以非法收购。经林业部门测算,被砍伐林木材积为40.0257立方米

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温某丙、陈某某、侯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温某丙、陈某某、侯某某、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温某丙、陈某某、侯某某、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周某乙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温某丙、陈某某、侯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温某丙、陈某某、侯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温某丙、陈某某、侯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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