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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甲、王某甲等3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诉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温某甲曾用名温某乙,绰号毛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乌拉特前旗********,捕前住址同上。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号码1528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乌拉特前旗**街**组**号,捕前住包头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绰号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乌拉特前旗**镇**街**组**号,现住址同上。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起,被告人温某甲在乌拉特前旗**镇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高利放贷。为谋取高额非法利益,被告人温某甲自2010年起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参与非法讨债,被告人王某甲又纠集被告人范某甲参与,同时由被告人王某甲出面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参与非法讨债。在非法讨债过程中,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温某甲被告人王某甲为纠集者,被告人范某甲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该恶势力在被告人温某甲的指挥下,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贷,在乌拉特前旗**镇地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成员特征

在为非法高利利息过程中,被告人温某甲系违法犯罪活动的纠集者,组织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向未偿还高利贷的被害人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活动提供车辆、资金。被告人王某甲受被告人温某甲直接指使,为被告人温某甲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与温某甲采取暴力或软暴力向被害人非法讨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范某甲受被告人王某甲指挥,多次积极参加被告人温某甲、王某甲组织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三被告人在一定时期内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

二、行为特征

自2010年起,被告人温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在乌拉特前旗**镇地区,共同或单独由被告人温某甲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为被告人温某甲谋取非法利益。其中三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共计3件,其中被告人温某甲、王某甲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共计6件,其中被告人温某甲单独实施犯罪共计11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0年,被害人贾某甲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于是向被告人温某甲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每日利息为5分,每10天一结算。因被害人贾某甲未能及时偿还高利贷,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温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范某甲及身上带有纹身的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在夜间22点甚至凌晨1点以后,在只有被害人贾某甲妻子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家的情况下,非法闯入到位于**镇内被害人贾某甲家进行滋扰,到各个房间寻找贾某甲,并对被害人妻子王某壬进行言语威胁,以此催促被害人贾某甲偿还高利贷。

2011年到2012年期间,因被害人贾某甲拖欠被告人温某甲的高利贷一直未能及时偿还,被告人温某甲多次纠集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在夜间来到贾某甲父母贾某乙、丁俊英在**镇外居住的羊场房内,对被害人贾某乙、丁俊英夫妇进行滋扰,逼迫二被害人替贾某甲还钱。

2011年,被害人王某己向被告人温某甲两次借款人民币38万元,约定月利息5分,随后被告人温某甲带着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到被害人王某己与刘某庚在乌拉特前旗境内经营的铁粉厂内索要高利贷。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温某甲、王某甲带着一男子(未查清身份)到被害人经营的铁粉厂内,并让该男子在厂内住下十余天,向被害人王某己索要高额利息。在该男子离开后,被告人温某甲又给被害人王某己打电话,让其结算该男子的要账工资3400元,王某己在指定地点交给被告人温某甲现金人民币3400元。

2012年,被害人张某丙通过被害人邓某某先后向被告人温某甲借款人民币13000元,后邓某某告知被告人温某甲此款是张某丙使用,让其向张某丙索要该欠款。被告人温某甲此后与妻子刘某辛多次到张某丙家索要欠款。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温某甲、刘某辛再次来到**镇**村被告人张某丙家中,以索要利息为名,强行将被告人张某丙在2012年5月14日以人民币3500元价格向常某某购买的摩托车推走占为己有,之后也未按还款本金或利息进行核减。

2012年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温某甲纠合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范某甲及社会闲散人员,由被告人范某甲驾车带着被告人温某甲,由被告人王某甲驾车带着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再次来到被害人贾某乙夫妇的羊场房内。被告人王某甲带着其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强行将贾某甲放在羊场房的蒙B*****号皮卡车开回被告人温某甲二手车门市。案发后,经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皮卡车价值人民币32000元。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温某甲将被害人贾某甲叫到自己家中,强迫被害人贾某甲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价值人民币32000元的蒙B*****号皮卡车出售给自己。被告人温某甲将该车随后出售给他人,该皮卡车几经转手,由居住在呼和浩特市的刘某以人民币26000元的价格购得该车。被告人温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7000元。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害人贾某丙多次向被告人温某甲借款,约定日利息5分,每10天一结算,后因贾某丙暂时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及本金。被告人温某甲、王某甲多次找到居住在**镇**村的被害人贾某丙,对其进行威胁、辱骂、破坏其财物、短时间非法拘禁,逼迫被害人贾某丙偿还高利贷。被害人贾某丙因此一直对被告人温某甲等人产生恐惧心理,变卖家产给被害人还款。

2012年,居住在**镇**村的被害人孙某乙向被告人温某甲借款人民币4万元,约定利息为1毛5,在结算4000元高额利息后,被害人孙某乙无力偿还本金及结算高额利息,后因车辆置换,被害人又欠下被告人温某甲人民币10000元,并将借款金额变更为5万元。在被害人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后,被告人温某甲安排被告人王某甲作为虚假的担保人,以便于共同索要高利贷,之后被告人温某甲带着王某甲多次在晚上23点以后到孙某乙家索要高利贷,对被害人一家进行滋扰。其中一次被告人温某甲用一根棒球棒要对孙某乙进行殴打,被害人孙某乙拿起菜刀被家人制止。因被告人多次滋扰及威胁,被害人孙某乙产生恐惧心理,为家人安宁,被迫按照被告人温某甲的要求,在没有新增借款的情况下,将借款金额从5万元变更为11万元,后又在2012年10月3日将借款金额变更为233900元。

2013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温某甲带着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等人再次来到被害人贾某丙的养殖场内,强行将被害人养殖场内二十余袋小麦约2000斤拉走,由范某甲将小麦出售到一家面粉加工厂。案发后,经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出售的小麦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12年,被害人李某乙向温某甲借款人民币11000元,过了一段时间,被告人温某甲又将借款加上高额利息9000元改为20000元让被害人李某乙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被告人温某甲、王某甲多次到**镇**村李某乙家向其索要欠款,并称钱是被告人王某甲的,由王某甲出面对被害人李某乙进行辱骂、并有时在被害人家中坐下不走催促其偿还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温某甲、王某甲带着一收羊人(未查清身份)再次来到李某乙家,强迫被害人李某乙将羊圈内40只羊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收羊人,李某乙为避免二被告人再次到自己家中滋扰及辱骂,被迫将40只羊出售,所得款项28000元当场交给被告人温某甲抵顶高利贷。被告人温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0元。

2014年9月份,吕某甲向被告人温某甲借款11万元,被害人董某甲作为担保人,后吕某甲拒不还款。被告人温某甲找到董某甲威胁不让其经营铁粉厂进行生产、开走装载机,逼迫董某甲偿还借款,被害人董某甲被迫从他处借高利贷向温某甲偿还了总计人民币148500元。被告人温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38500元。

(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0、2011年,**镇**队的被害人武某某因需要向包商银行偿还贷款,陆续向温某甲借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约定利息1毛5,十天一结算,后陆续向被告人温某甲偿还高额利息30000余元。因武某某无法承担本金及高额利息,被告人温某甲多次威胁武某某,称不还钱就找人关他几天。后武某某无钱偿还离开家中躲避债务。直至2017年才偿还完借款及本金共计8万余元。被告人温某甲非法获利达人民币3万余元。

被害人贾某甲因被告人温某甲多次带社会闲散人员到家中对自己家人进行威胁、滋扰,产生恐惧心理,被迫按照被告人温某甲的意思,在没有新增借款的情况下,将原本3万元的借款改为5万元。截止到2011年10月15日,被害人贾某甲向被告人温某甲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合计63000元。被告人温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33000元。

2012年夏季的一天,居住在**镇的被害人许某某为偿还赌博债务向被告人温某甲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1天150元的利息,十天一结算利息,并约定由被害人朋友范某丙用**镇一栋房屋进行抵押过了大约一个月后,因被害人无法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温某甲将本息累计,让被害人许某某偿还高利贷合计10万元,被害人许某某表示无法偿还,被告人温某甲威胁要扣担保人的楼房、又在自己经营的干洗店内威胁许某某不还钱今天就出不了这个门。被害人许某某被迫按照被告人温某甲的指示,向温某甲的叔伯兄弟温某己借款10万元将该笔高利贷还清。被告人温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0元。

2012年,居住在**镇**村的被害人张某丁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给工人发工资,向被告人温某甲借款人民币8000元,因一直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人温某甲和妻子刘某辛多次到被害人家中要账。2013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温某甲再次电话告知被害人自己要去他家里要债,被害人张某丁表示自己去被告人家中。被害人张某丁在前往被告人温某甲家途中遇到被告人温某甲夫妻,双方停车,被告人温某甲要强行开走被害人张某丁驾驶的蒙B*****黑色越野车。因被害人张某丁不同意,被告人温某甲将被害人车辆左反光镜打烂,被害人被迫将车辆交给被告人温某甲让其开走。为要回车辆,被告人张某丁将自己家中饰品变卖又向亲属借款,向被告人温某甲偿还本息合计21000元的高利贷。被告人温某甲因此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0元。

2012年,居住在**镇**村的被害人朱某某向被告人温某甲借款人民币3000元,约定是每日5分钱的利息,十天一结算。到了2013年,被告人温某甲给朱某某结算下利息及本金合计43920元,于是带着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向被害人索要上述高利贷。由王某甲对被害人朱某某进行言语威胁,称不还钱就要往死抬被害人,被害人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后向他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又抵顶了价值人民币23920元水泥票偿还了上述高利贷。被告人温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40920元。

2015年春天,居住在**镇的被告人吕某乙因赌博欠下他人债务,于是向被告人温某甲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月利率5分钱,并在借款时提前扣除月利息1500元。此后被告人温某甲多次威胁吕某乙要将借款一事告诉吕某乙妻子或变卖抵押物等。被害人吕某乙因害怕妻子知道此事,于是按照被告人温某甲的要求偿还本利达70000余元。被告人温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41500余元。

(三)诈骗犯罪事实

2012年,张某丙通过被害人邓某某先后向被告人温某甲借款人民币13000元,后邓某某告知被告人温某甲向张某丙索要该欠款。到了2013年2月5日,被告人温某甲将张某丙、邓某某叫到家中,无故累计利息,让张某丙还款6万元,并哄骗被害人邓某某在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的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签字,同时张某丙向邓某某出具一张借款金额为6万元的借款合同。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温某甲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邓某某偿还人民币6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8月11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判决邓某某偿还借款6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诉讼过程中追加的张某丙不承担还款责任,后邓某某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温某甲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经调解,被害人邓某某支付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温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元。

(四)虚假诉讼犯罪事实

2012年,居住在**镇的被害人郝某甲因工程资金周转向被告人温某甲借款人民币15000元,约定每日利息为每1万元本金收取100元利息,十天结算一次利息。截止到2017年11月26日,被害人郝某甲共偿还上述高利贷本息合计12万余元,并让被告人温某甲出具了郝某甲债务已经全部结清的证明。2018年2月8日,被告人温某甲在与被害人郝某甲债权债务已经结清的情况下,以2012年5月13日郝某甲出具的一张金额为人民币85000元的欠条为依据,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郝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2月26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郝某甲偿还未还清的借款人民币62000元。2018年5月8日,被告人温某甲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害人郝某甲拿出债务已经结清的证明,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在2018年9月12日以将案款结清为由执行结案。

在被告人贾某甲累计偿还被告人温某甲人民币63000元并还清借款后,被告人温某甲又找到被害人贾某甲让其书写一张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7960元的借条和一张欠款金额为87960元的欠条,并称该借条和欠条是为了与合伙人对账用,借条及欠条上记载的债务自己不会向被害人贾某甲索要。被害人贾某甲信以为真,并按照被告人温某甲的要求书写了借条和欠条,让自己的妻子王某壬同时签字。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温某甲向被害人贾某甲索要该87960元不存在的债务,被贾某甲拒绝,此后被告人温某甲一直未向被害人贾某甲索要该笔不存在的债务。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温某甲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温某甲无故不到庭,2017年10月26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裁定按温某甲撤诉处理。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温某甲再次以被害人贾某甲、王某壬欠款本金87960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经大佘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2018年6月25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债权债务系双方对2012年10月20日之前的借款进行了结算,本金为80000,期间贾某甲以蒙B*****号皮卡车抵顶借款5000元,判决被害人贾某甲偿还86184元(本金80000元+利息3184元+违约金8000元-还款5000元),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990元,贾某甲夫妇提出上诉。2018年9月3日,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被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后被告人温某甲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实际借款为5万元,被害人孙某乙已经以33900元抵顶一辆皮卡车、朋友范某辛帮助偿还3万元及自己偿还利息4000元的情况下,债务应当清偿完毕的情况下。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温某甲以强迫被害人写下的金额为人民币233900元借款合同为依据,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在核减抵顶的皮卡车价格后,于2018年4月26日判决被害人孙某乙偿还本金20万元及违约金23000元。

(五)该恶势力团伙成员行政违法事实 

2010年的一天,居住在**镇的被害人赵某丁以3800元的价格从温某甲的摩托车店内购买一辆火鸟摩托车,因妻子庄某某不同意购买于是将摩托车退回。被告人温某甲因此向庄某某索要500元,但庄某某不同意。2012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温某甲到庄某某理发店内进行打砸,并将部分东西拉走,被害人庄某某在核减修理费用80元后,被迫向被告人温某甲支付人民币420元。被告人温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420元。

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温某甲来到被害人贾某甲家索要高利贷,因贾某甲不在家,被告人温某甲将贾某甲位于**镇上租给**公司的底店门上的两块玻璃打碎。

2011年夏季的一天,郑某辛向韩某乙借款15万元、被告人温某甲作为担保人,月利5分,郑某辛、李某甲夫妻共同写下欠条,后郑某辛因无法偿还高利贷离家躲债。从2011年10月份起,韩某乙及被告人温某甲多次到李某甲家及其在**镇经营的一家澡堂内向其索要债务。2012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温某甲与韩某乙再次来到李某甲索要债务,并要更换李某甲居住房屋的门锁,李某甲将女儿郑某壬及女儿朋友丁某甲叫回家中,对韩某乙进行制止,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温某甲拿起拖把将李某甲头部打伤,被告人李某甲被送往医院就诊。

2014年11月份,居住在**镇的被害人张某癸向被告人温某甲借款25000元用于开矿资金周转,并用自己价值39950元的蒙L*****号皮卡车进行抵押,约定到期不还就用车辆抵顶债务。在被告人温某甲将车辆卖给他人后,仍然向被害人张某癸索要利息。2015年5月份,被告人温某甲、王某甲来到张某癸的矿上向张某癸索要利息,并对其进行辱骂,称跑一趟500元向被害人张某癸强行索要500元费用。被害人张某癸被迫向二被告人支付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温某甲、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009年、2012年,被害人任某甲因打井等事情向被告人温某甲累计借款人民币8万元,双方约定每日利息为每1万元付40元利息,十天结算一次,后被害人任某甲无力偿还上述高利贷,被迫躲到外地打工还债。在任某甲偿还高利贷期间,被告人温某甲、王某甲、范某甲曾找到被害人索要高利贷,准备扣押任某甲驾驶的蒙L*****越野车,因何某甲劝说于是未扣押该车。在被害人任某甲陆续还剩余人民币8000元时,因温某甲还要计算利息,被害人任某甲拒绝还款。2015年,被告人温某甲在**镇武某乙的修理铺内找到任某甲让其偿还高利贷,准备将任某甲车辆强行开走抵顶债务,因任某甲阻止未能开走,于是被告人温某甲拿起修理铺内一根铁棒将被害人任某甲左胳膊打伤。

三、经济特征

2010年到2018年期间,被告人温某甲一直持续在**镇范围内对外非法高利放贷,在非法高利放贷过程中采取提前扣除部分利息、利滚利、不断将利息变为被害人的本金并采取各种方式强迫或哄骗被害人更改借条,及不在借条上写明利息只写违约金的方式,以此掩盖非法高利放贷,为下一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索要高利寻找作案目标,从中牟取高额利润。因被告人温某甲发放高利贷的利息过高,被**镇上群众称为“毛某某”。截止到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温某甲对外发放高利贷累计达600余万元,被告人温某甲通过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帮助或自己单独实施犯罪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361740余元。

四、危害特征

2010年至2018年期间,以被告人温某甲为首的恶势力,在没有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高利放贷,同时为索要非法债务,多次指挥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等人共同或由自己单独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部分债务人有家不能回不敢回、家人受到恐吓,部分被害人因惧怕被告人温某甲不敢报案,被害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在**镇地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自2018年8月7日,被害人贾某甲等人因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陆续向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报案,该局经审查,于2018年9月7日起开始立案。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9年3月14日将被告人温某甲抓获归案,于2019年3月15日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于2019年3月17日将被告人范某甲抓获归案。同时查封被告人温某甲名下家庭住房3处,冻结被告人温某甲银行账户内资金527514元。

另查明并非该恶势力实施的犯罪事实及行政违法事实,具体事实如下:

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

2014年4月30日, 韩某乙(另案处理)、韩某丁(另案处理)与贾某乙商议处理贾某甲欠韩某乙、韩某丁欠款的事情无果,韩某丁便纠结王某癸、范某甲、姜某某,由韩某乙开车将韩某丁等四人拉到位于**镇**村**沟被害人贾某乙家。到了贾某乙家大门前,韩某丁从车上拿出一根铁棍,强行闯入贾某乙家中,韩某乙、范某甲、王某癸、姜某某紧随其后闯入贾某乙家中。在强行闯入贾某乙家后,韩某丁让贾某乙还钱并对贾某乙进行辱骂,后用铁棍将贾某乙家中窗户、玻璃打烂,铁锅、锅盖扔到院里,又将受到惊吓的贾某乙手中准备服用的速效救心丸拍打掉,随后伙同上述人员强行将被害人贾某乙夫妇带到车上前往被害人二儿子贾某己家,同时对贾某乙夫妇进行人身威胁。在到达贾某己家后,贾某己就与韩某丁扭打在一起,在场人员李某辛打电话报了警。韩某丁、韩某乙等人听到报警后,开车逃离现场。2014年5月29日经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派出所调解,韩某乙、韩某丁从贾某甲欠韩某乙12万元高利贷中的减免7万元,抵顶了向贾某乙的赔偿款,贾某甲、贾某乙给韩某乙写下一张5万元欠条。

王某甲、范某甲殴打他人的行政违法事实:

2913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与丁某乙、何某甲、张某子来到乌拉特前旗**镇**村**社窦某甲家,帮助丁某乙向窦某甲索要债务,在索要债务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互相辱骂,随后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何某甲对被害人窦某甲头部及上身等部位进行殴打,后被害人窦某甲报警。在处警过程中,因范某甲、何某甲、丁某乙按照王某甲的指示隐瞒了王某甲也参与殴打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未被处罚。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对范某甲、何某甲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范某甲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文书、执行卷宗、证明、蒙B*****号长城皮卡车二手车买卖协议、借款合同书、欠条、结息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微信转账截图、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离婚证、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死亡注销证明、查封、冻结相关文书、银行账证资料、搜查证、搜查笔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许某甲、王某丁、刘某甲、常某某、刘某乙、孙某甲、苗某某、郑某某、王某戊、李某甲、范某丙、菅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薛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甲、贾某乙、王某己、张某丙、贾某丙、李某乙、孙某乙、许某某、吕某甲、武某某、张某丁、朱某某、吕某乙、邓某某、郝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甲、王某甲、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被告人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证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范某甲等社会闲散人员,在**镇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其中,被告人温某甲、王某甲、范某甲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索要非法债务,采取暴力或软暴力的手段多次拦截、辱骂、强拿硬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王某甲通过言语或软暴力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被迫交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采取虚假诉讼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温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被告人温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伙同他人非法侵入私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范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王某甲、范某甲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温某甲、王某甲在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纠集他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范某甲在其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温某甲、王某甲、范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违法所得,应当从已扣押的等值财产中依法进行追缴、没收,返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辉

2019年9月27

附:

    1.被告人温某甲现羁押于五原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现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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