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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黑龙江省巴彦县人,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温某甲无证、醉酒驾驶辽******小型普通客车,自阳信县温店镇范阁村行驶至范阁村西环乡路停车休息时,被巡逻民警查获。查获过程中,被告人温某甲联系其亲属顶替其开车,后被民警识破。经鉴定,被告人温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

被告人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酒精检测报告;3、证人温某乙、温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温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好真

检察官助理:佘晓菡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

2、侦查卷宗二册、单行材料二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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