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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99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村5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温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型汽车在龙岗区龙岗街道碧新路2330号门口路段倒车时,车尾左边与由何某某驾驶停放在该路段的湘H**号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在处置期间发现被告人温某甲有危险驾驶的嫌疑,随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6mg/100ml。在接受检测后,被告人温某甲不配合执勤民警执法,出手殴打正在协助执勤民警处理交通事故的铁骑队员,执勤民警随即将被告人温某甲控制并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86.47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温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淑君

2020年11月23

附件:1.被告人温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9********,担保人温某乙联系电话为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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