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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5 月18 日03 时13分许,被告人温某甲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鲤南镇永鸿大剧院门前交叉路口路段与路边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温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温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9. 7lmg/lOO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仙游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温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温某甲2020年5月18日当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温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温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仙游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其照片。

6、视听材料:案发经过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99. 7l mg/100m1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甲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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