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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甲危险驾驶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98********,汉族,初中文化,孝义市**乡**村人,准驾车型C1,自由职业,住孝义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时25分许,被告人温某甲醉酒驾驶晋A****B海马牌小型轿车(乘坐温某乙、温某丙、武某某),沿本市振兴街由西向东行至聚贤庄园路段时,碰撞道路北侧路沿石上停放着的晋J****3吉利牌小型轿车和晋A****F高尔牌小型轿车,发生致武某某、温某丙受伤,温某甲、温某乙受伤住院,公交站牌、绿化带树木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测,从送检的被告人温某甲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50.23mg/100m1。被告人温某甲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抽血照、现场照片、到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勘验笔录;

3.证人温某丙、温某乙、武某某、温某丁、姜某某、李某某、雒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

5.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温某甲从宽处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对被告人温某甲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瑞明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情况说明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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