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黄某甲、余某某、黄某乙来到被告人温某甲家里,四人一起在其家二楼客厅吸食了冰毒。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温某甲与陈某某、熊某某、温某乙等人一起在石城县**镇“**KTV”唱歌喝酒时,陈某某提出去购买冰毒吸食。随后,熊某某和温某乙去瑞金购买了冰毒,温某甲、陈某某、熊某某、温某乙四人一起来到温某甲家里,四人一起在其家二楼客厅吸食了冰毒。
被告人温某甲在被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等相关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陈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温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清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温某甲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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