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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温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的**花园小区内,因言语不和,与温某乙发生争执,两人相互抓挠,被告人温某甲用拳头击打温某乙鼻部,致温某乙左侧鼻骨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温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张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温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刚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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