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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甲故意杀人案)_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8年6月16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年6月28日经院批准,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将此案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9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唐山市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9月23日至同年10月22日;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7日),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3月21日至同年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温某甲驾驶冀TF**货车与齐某某驾驶的冀B**N**货车行驶至**县**镇**村时,双方因行车过程中超、错车发生口角,被告人温某甲驾车离开时齐某某追上温某甲驾驶的货车并跳上驾驶室车门外脚踏板,二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争抢方向盘并相互推搡,致被害人齐某某从被告人温某甲驾驶的货车上掉落,后被车辆左前胎挤压身体胸腹部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温某甲于2018年6月15日主动到滦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TF**蓝色“时代金刚716”卡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手机通话详单、滦南县医院急诊科抢救记录及急救中心出诊记录、温某甲驾驶信息、现场照片等;

3.证人温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书、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253号)、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88号);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报警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旭彬

2019年3月29

附:

    1.被告人温某甲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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