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甲故意杀人(未遂)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4日、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温某甲因孙子陈某某分红和分红扣回问题,与村小组村长温某丙产生意见并发生争执,多次进行调解未果。2019年1月30日17时许,温某甲从家中携带一把长约40厘米的杀猪刀,来到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村**号温某丁家的分红现场。温某甲在得知全家人无法获得年底分红后,便走到温某丙身后用左手手臂勒住温某丙的头部,右手拿出杀猪刀朝温某丙咽喉处割了一刀,温某丙用手抓着刀进行反抗,但温某甲仍然用刀来回割了2、3次。现场村民见状上前阻止温某甲,温某甲挣扎之中用刀刺向温某丙胸口,致温某丙颈部、胸部、胸腔、胸骨及甲状软骨等多处受伤。案发当日由村民报警,温某甲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温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监管人员详细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关于村小组经济收入与福利分红的决议、关于村土地款及年终分红的会议纪要、乡规民约、民事起诉状、委托代理合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调解终结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举报信、申诉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书、医学出生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提交证据清单、开庭笔录、撤诉申请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监室情况说明、警情记录等书证;

2.证人温某丁、温某戊、温某己、温某庚、温某辛、温某壬、温某癸、温春某、温某壹、付某某、温某贰、温某叁、温某肆、温某伍、温某陆、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温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温某甲的公司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5.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提取、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温某甲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5张。

3.被害人温某丙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