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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6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温某甲的父亲温某乙与本屯(**屯)的村民被害人戴某某拿油锯、砍柴刀到鹿寨县**乡**村**屯平**(地名)岭上砍树。温某甲想到其父亲温某乙与戴某某均是60多岁的老人了,就上山帮助他们砍树。当天下午2点多钟,温某乙开电动车去**街接贝某甲,留下温某甲与戴某某两人在山上砍树。温某甲锯断一棵大枫树,大枫树在倒下时压对站在旁边的戴某某。温某甲与又来到岭上的父亲温某乙把受伤的戴某某送到**卫生院抢救。当天下午16时26分戴某某被宣布临床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因过失行为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明净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温某甲现羁押在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温建明,男性,1968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81110451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拉沟乡拉沟村古盘屯24号之二,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6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建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温建明的父亲温任发与本屯(古盘屯)的村民被害人戴秀喜拿油锯、砍柴刀到鹿寨县拉沟乡拉沟村古盘屯平山背(地名)岭上砍树。温建明想到其父亲温任发与戴秀喜均是60多岁的老人了,就上山帮助他们砍树。当天下午2点多钟,温任发开电动车去拉沟街接贝荣强,留下温建明与戴秀喜两人在山上砍树。温建明锯断一棵大枫树,大枫树在倒下时压对站在旁边的戴秀喜。温建明与又来到岭上的父亲温任发把受伤的戴秀喜送到拉沟卫生院抢救。当天下午16时26分戴秀喜被宣布临床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建明因过失行为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净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温建明现羁押在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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