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温某甲(绰号温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镇**社区,个体工商户。1997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上旬至6月3日期间,被告人温某甲知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将其承包的赤水市元厚镇石林村四组小地名大火土和烂田山林内的312株林木采伐、制材,并雇请车辆运至赤水市元厚镇钟某甲木材加工厂进行加工。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温某甲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9日,经赤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小地名大火土和小地名烂田温某甲承包山林内被采伐林木树种、蓄积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1.赤水市元厚镇石林村四组大火土(小地名)被采伐杉树77株,林木蓄积8.870立方米;被采伐硬阔2株,林木蓄积0.211立方米。2.赤水市元厚镇石林村四组烂田(小地名)被采伐杉树226株,林木蓄积13.983立方米;被采伐硬阔4株,林木蓄积0.403立方米;被采伐松3株,林木蓄积1.788立方米。3.以上两处被采伐林木共312株,林木蓄积共25.255立方米。其中杉树303株,蓄积22.853立方米;硬阔树6株,蓄积0.614立方米;松3株,蓄积1.78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起诉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彭某某、钟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赤水市林业局技术检测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知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采伐林木蓄积25.25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连方
检察官助理 刘 勇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州省赤水市**镇**社区其家中,联系方式1388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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