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温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605021969********,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镇**村**村**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0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8月减刑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6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甲于2016年8月5日凌晨3时40分许,潜入本市罗湖区**花园后,攀爬上**栋**楼外墙,使用扳手顶开**楼**房的防盗网后,偷偷进入**房,并偷走房内一部华为P8手机、一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及现金人民币700元。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温某甲在龙岗区布吉一村附近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温某甲实施了如下犯罪事实:
一、2012年9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温某甲至深圳市罗湖区**花园**栋,攀爬至三楼后,使用工具破坏被害人陆某的**房的防盗网,并进入房内偷走现金人民币3000多元,一部HTC手机和一部中兴手机。
二、2012年9月26日4时许,被告人温某甲潜至罗湖区**花园**村**号旁,攀爬进入被害人赖某某住处的房间后,偷走房内一瓶路易十四XO洋酒、三瓶人头马XO洋酒。
三、2012年10月5日4时许,被告人温某甲至罗湖区**栋,攀爬至五楼后,使用工具破坏被害人罗某政的**房的防盗网,并进入房内偷走现金人民币100多元及二部诺基亚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扳手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研判说明、监控录像证实、身份信息、违法核查登记表、前科材料、照片说明书(监控录像截图)、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飞、温某青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跃、赖某达、罗某政、陆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温某甲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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