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甲组织考试作弊、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547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经营驾校,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江城区**街道**路**号,住阳江市阳东区**街**房。因本案于2018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8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诈骗罪、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甲虚构未婚事实,以谈朋友为名,取得他人信任,实施骗取他人财物

12017年6月间,被告人温某甲以谈朋友为名,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取得李信任后,要求李以其自己名义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设一张信用卡供被告人使用。被告人温某甲使用该卡消费和透支共48216元。至案发,被告人退还被害人李某某5500元,骗取李某某42716元。

22018年2月9日,被告人温某甲通过滴滴搭车认识被害人陈何仙。后以谈朋友为名取得陈的信任,并编造办理驾校、经营钢厂等事实骗取陈何仙34000元。

3、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温某甲通过珍爱网平台认识被害人苏某某。后以谈朋友为名取得苏的信任,并以办理苏某某儿子转学、经营钢厂、介绍工作等虚构的事实骗取苏某某155200元。至案发,被告人退还被害人苏某某16961.88元,骗取苏某某138238.12元。

被告人温某甲经营驾校,收取他人费用后在小汽车驾照笔试中组织他人代考作弊。

1、谢某某(已判刑)因多次参加小汽车驾驶证科目一的考试没有通过,于是电话联系被告人温某甲,要求温找人代替他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后给温3000元报酬。2017年10月26日上午7时某某,谢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第十三小学门口附近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温介绍的帮其考试的赖某某(已判刑),赖某某在当日代替谢某某考试过程中被监考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

2、2017年10月份,杨某某(已判刑)为了使自己的小汽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能够通过,经自己的教练陈俊谕介绍认识温某甲,温承诺收取1000元费用帮助杨某某通过该考试。温某甲联系曾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由曾代替杨某某考试,通过后支付500元报酬给曾。2017年10月26日上午7时某某,杨某某在阳江市交警支队白沙考场门口将个人身份证交给温某甲,温某乙交给曾某某,曾某某在代替杨某某考试的过程中被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

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温某甲到阳江市阳西县公安局织篢派出所投案自首,如某某其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银行流水账单,转账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微信交易、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的某某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在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罪以后主某某,并如某某自己的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8年11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温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3册。

3.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