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12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始,被告人温某甲与妻子温某乙(已判决)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下,向他人进购汽油, 用一改装白色长安牌小货车及一辆蓝色厢式货车存放私油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陈江青春村**村桥头惠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前对外零售。2019年9月21日,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在上述地点抓获温某乙,现场扣押上述存放私油的货车两辆(内装汽油共1.4吨,经检验项目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要求)。经调查,至案发,被告人温某甲与温某乙共向32人零售汽油,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8632.6元。其中,廖某甲846元;黄某某1585元;吴某甲339元;刘某甲3188元;殷某某1879元;赵某某3134元;陈某甲1019元;吴某乙2995元;郭某某4392.9元;陈某乙700元;欧某某1490元;温某丙800元;刘某乙1769.7元;孔某某400元;陈某丙200元;冯某甲1232元;黎某某900元;陈某丁975元;李某某1033元;罗某某5061元;冯某乙380元;吕某某2276元;张某某7606元;廖某乙1450元;谢某甲2782元;谢某乙2420元;黄某甲2100元;陈某戊376元;黄某乙150元;刘某丙680元;王某某1795元;钟某某25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验报告;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汽油,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8632.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前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温某甲现在羁押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