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永官、严炳江等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温永官,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20129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12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炳江,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2006年8月8日因犯抢劫罪(未遂)被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7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11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12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永官、许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严炳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2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2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2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永官、许某某、严炳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温永官、许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本田牌套牌汽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古朗工业区停车场附近,盗走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豫ND2****货车内的柴油26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25元,以下币种同)、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皖S2****货车内的柴油300升(经鉴定价值1875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鲁Q0****货车内的柴油520升(经鉴定价值3250元)。盗窃得手后,温永官与许某某去到位于江门市鹤山市**镇**村**山山边的一仓库,将上述盗窃的柴油销赃给被告人严炳江。

2.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温永官、许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本田牌套牌汽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汽车配件厂南侧对出路段,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AF****货车内的柴油350升(经鉴定价值2219元)。二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机械厂北侧辅道,盗走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E46****货车内的柴油82升(经鉴定价值512.5元)。二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万科金域滨江东侧路边,盗走被害人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C3Q****货车内的柴油543升(经鉴定价值3443元)。盗窃得手后,温永官与许某某去到位于江门市鹤山市**镇**村**山山边的一仓库,将上述盗窃的柴油销赃给被告人严炳江。

2019年11月12日,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轩**栋**抓获被告人温永官、许某某。2019年11月22日,民警在广东省鹤山市****工业区一农庄抓获被告人严炳江。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温永官共盗窃两次,盗窃金额共计12924.5元。被告人严炳江两次收购温永官、许某某盗窃所得的柴油,柴油价值共计1292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3.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许某某等人的供述;6.勘验、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温永官、许某某、严炳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3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永官、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炳江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永官、严炳江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温永官、许某某、严炳江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阳

检察官助理:杨彩云

 

                             2020年3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温永官、许某某、严炳江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15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