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温汉森,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身份证号码4405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6月24日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之后负案潜逃。2011年3月31日,本院批准逮捕被告人温汉森。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温汉森第二次投案时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同日,变更其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之后,被告人温汉森再次潜逃。2012年1月18日,本院第二次批准逮被告人温汉森。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温汉森第三次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同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汉森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11月28日二次退回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充侦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同年12月18日补查终结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底开始,被告人温汉森在广东省惠来县东港镇**村通过互联网多次利用“六合彩”中奖号码非法揽注猜码,利用上线“阿雄”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站发展下线黄某某(已判刑六年)等人在该“六合彩”赌博网站多次进行揽注猜码,黄某某将其收取的投注款汇款至温汉森指定的户名为温汉森及温斗明的邮政储蓄账户,被告人温汉森并按约定收取投注额的5%。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温汉森从下线黄某某处收取的投注款计人民币199.74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0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转账凭单、六合彩押注单、没收款收据、银行流水明细、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惠来县公安局东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藉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温汉森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汉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汉森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猜码揽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汉森在案发后投案自首,有立功情节,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汉森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温汉森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刑事判决书2份;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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