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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洪江、陈英等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温洪江,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5********,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武清区**镇**村**排**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被天津市武清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英,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75********,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小区**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德阳市广汉市**镇**路**号**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岩岩,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2********,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排**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志雄,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被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6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鑫,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4********,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珍良,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61984********,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四川省德阳市人,住德阳市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楠,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21993********,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住沧州市青县**镇**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嘉豪,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5********,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磊,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9********,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鹏,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4********,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四川省德阳市人,住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进,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7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四川省德阳市人,住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洪江、陈英、刘岩岩、宋志雄、张鑫、张珍良、张楠、刘嘉豪、杨磊、郭鹏、汤进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温洪江于2014年6月25日19时前后,在得知朱某某、谭某某、高某甲、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天津市武清区**底商其经营的“**台球游艺中心”游戏厅内以“在赌博机输钱”为由要求“退钱”后,电话纠集高某乙等人前来斗殴,后赶至该游戏厅与朱某某等人交涉并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陈英、张鑫、刘岩岩等人安排被告人宋志雄、杨磊、张珍良、汤进、刘嘉豪、郭鹏等人在该游戏厅门口聚集准备斗殴,同时安排被告人张楠驾车携带镐把给在场人员分发。

当日20时前后,被告人温洪江同朱某某等人至该游戏厅门口上述人员聚集处附近,继续与朱某某等人争执。因朱某某等人在高某乙等人到来前欲离开,温洪江上前阻拦朱某某进而引发打斗。上述聚集的被告人刘岩岩、宋志雄、张鑫、张珍良、张楠、刘嘉豪、杨磊、郭鹏、汤进等人在被告人陈英现场纠集下与朱某某等人动手斗殴部分人员持镐把、球杆等物参与斗殴。因朱某某纠集的史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持镐把、砍刀等物赶到加入斗殴,温洪江一方被打散并有多人受伤,后朱某某一方逃离现场。斗殴结束后温洪江所纠集的高某乙、徐某某、“小亮”等人赶至现场但错过斗殴。

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汤进右上肢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右顶部、左肩背部及左膝部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温洪江左侧尺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创口、左侧第3前肋骨骨折及肢体软组织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张珍良左上肢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及左足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刘嘉豪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温洪江一方与对方私下和解。被告人温洪江、陈英、刘岩岩、宋志雄、张鑫、张珍良、张楠、刘嘉豪、杨磊、郭鹏、汤进先后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宋志雄、张鑫、张珍良、张楠、刘嘉豪、杨磊、郭鹏、汤进对前述犯罪事实均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张某某、高某甲等人证言;

2.赔偿协议、收条等书证;

3.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 辨认笔录等;

5.被告人温洪江、陈英、刘岩岩、宋志雄、张鑫、张珍良、张楠、刘嘉豪、杨磊、郭鹏、汤进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志雄、张鑫、张珍良、张楠、刘嘉豪、杨磊、郭鹏、汤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其中宋志雄、张鑫、张楠、刘嘉豪、杨磊、郭鹏、汤进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英、温洪江、刘岩岩、张鑫纠集、组织或带领、默示他人参与聚众斗殴,被告人宋志雄、张珍良、张楠、刘嘉豪、杨磊、郭鹏、汤进明知为聚众斗殴仍积极参与,斗殴人数众多且属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志雄、张鑫、张珍良、张楠、刘嘉豪、杨磊、郭鹏、汤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岩岩、张鑫、宋志雄、张珍良、张楠、刘嘉豪、杨磊、郭鹏、汤进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宋志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宋志雄、张鑫、张楠、刘嘉豪、杨磊、郭鹏、汤进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志超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温洪江、陈英、宋志雄、张鑫、张珍良、张楠、刘嘉豪、汤进现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岩岩、杨磊、郭鹏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量刑建议书14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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