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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炎操、阮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温炎操,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住址:台山市**镇**街**号**座**房。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船船长,户籍住址:台山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船轮机长,户籍地址:台山市**镇**村**号之l,现住址:台山市**镇**花园**楼**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船船长,户籍地址:台山市**镇**村**巷**号,现住址:台山市**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5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船轮机长,户籍住址:台山市**镇**路**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5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船船长,户籍住址:台山市**镇**街**巷**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船轮机长,户籍地址:台山市**街**路**号**房,现住址:台山市**花园**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3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船船长,户籍住址:恩平市**街**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船轮机长,户籍住址:开平市**街**路**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阮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江门市蓬江区**村 **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28021974********,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钦州市**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28021978********,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钦州市**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4407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江门市**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冯某甲、冯某乙、张某某、周某某、徐某某、陈某甲、吴某某、谭某某9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阮某某、苏某甲、苏某乙、陈某乙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

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温炎操经与来往港澳的小型船舶“**”船、“**”船、“**”船、“**”船、“**”船等船舶联系,通过改装的“三无”船只向上述船舶购买“红油”用于出售。经核查,温炎操收购“红油”合计328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66834.03元;“**”船长被告人冯某甲走私“红油”15次,合计73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70057.45元,轮机长被告人冯某乙走私“红油”14次,合计68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58192.36元;“**”船船长被告人张某某、轮机长被告人周某某走私“红油”21次,合计62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45055.35元;“**”船船长被告人徐某某、轮机长被告人陈某甲走私“红油”19次,合计70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63984.29元;“**”船船长被告人吴某某、轮机长被告人谭某某走私“红油”17次,合计83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94075.60元。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温炎操将购买的“红油”销售给被告人阮某某、苏某甲、苏某乙、陈某乙。经核查,阮某某合计购买“红油”69吨,支付款为人民币362224元;苏某甲、苏某乙共同合计购买“红油”53吨,支付款为人民币265648.40元;陈某乙合计购买“红油”25吨,支付款为人民币125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阮某乙、李某某、冯某丙等的证言;

2、被告人温炎操、冯某甲、冯某乙、张某某、周某某、徐某某、陈某甲、吴某某、谭某某、阮某某、苏某甲、苏某乙、陈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3、相关书证

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炎操无视国家法律,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张某某、周某某、吴某某、谭牟牧、徐某某、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苏某甲、苏某乙、陈某乙明知“红油”是走私物品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张某某、周某某、徐某某、陈某甲、吴某某、谭某某、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振宗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注:

1、被告人温炎操(l987504****、l37022l****)、冯某甲(l370284****)、冯某乙(l342260****)、张某某(l352837****)、周某某(l360035****)、徐某某(l370284****)、陈某甲(l367288****)、吴某某(l368047****)、谭某某(l36l228****)、阮某某(l332680****)、苏某甲(l382390****)、苏某乙(l38239l****)、陈某乙(l370222****)均取保候审;

2、案卷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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