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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玉波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温玉波,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62********,汉族,小学文化,系乌海市海勃湾区**饭店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捕前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街**街坊**栋**号。2012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玉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温玉波来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周二阿尔巴斯牛羊肉店,盗窃羊肉店门口车辆上的羊肉1箱共计37斤,每斤36元,价值1332元。(赃物未追回)

2、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温玉波来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周二阿尔巴斯牛羊肉店,盗窃羊肉店门口车辆上的羊1只共计38斤,每斤36元,价值1368元。(赃物未追回)

3、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温玉波来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周二阿尔巴斯牛羊肉店,盗窃羊肉店门口车辆上的羊1只共计47.1斤,每斤36元,价值1695.6元。(赃物已追回)

被告人温玉波盗窃3起,共计价值439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周某某的报案材料;被告人温玉波的供述;乌海市海勃湾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温玉波、被害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玉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玉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玉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玉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春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温玉波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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