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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磊、张某某盗窃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温磊,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乡**村**号。2012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磊、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温磊、张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火狐狸服装商场门口,扒窃被害人周某某华为P30(8G+128G)手机一部及手机壳内的人民币100元,两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被盗财物,后发还被害人。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书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磊、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磊、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磊、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温磊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婧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温磊、张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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