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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箭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诉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温箭,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82********,汉族,中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箭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15日移送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期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温箭系被害人吴某某的外孙,二人共同租住在泸州市江阳区**巷**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5日上午9时许,温箭在寻找工作无果后回到出租屋内,因被害人吴某某唠叨其没有上班的事情,便对吴某某产生愤恨情绪。温箭持擀面杖击打吴某某头部并将其推倒在房间的床上,又拿菜刀对倒在床上的被害人吴某某面、颈部连砍数刀,后又持猎刀捅刺吴某某颈部。温箭用拖把将地上血迹抹去,并换洗了作案时所穿的衣服。随后,温箭把杀人用的擀面杖、菜刀、猎刀以及作案时所穿的鞋子等物品用一个红色袋子装好,于当日15时35分许,在主干道石马沟路口搭乘一辆出租车到江阳区茜草张坝风景区西门,进入景区后将作案的物品抛弃。之后,温箭乘坐公交车于傍晚18时许返回到**出租房,并将房间衣柜翻乱伪装成被盗现场以掩盖其杀人的事实。温箭打电话告知其母亲邝某某,谎称“家中进了强盗,外婆被杀死了”。邝某某赶来后随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温箭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吴某某系头面部及颈部多处损伤尤其是颈部刺伤致左颈总动脉断裂急性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箭为泄私愤,使用木棒、菜刀、猎刀等作案工具反复加害被害人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温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光润

2019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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