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温绿平,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绿平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温绿平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于2020年9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温绿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温绿平在本市青羊区蔡桥街办万家村1组273号附近,采取拉拽方式,将被害人赵某某按倒在地,抢走其手里的玫瑰金VIVO-X9Plus+64G手机(价值750元)一部,后逃离现场。同年1月15日,被告人温绿平在本市武侯区机九路一出租屋内被抓获,现场从其租住地查获被抢手机。案发后温绿平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绿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绿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凡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温绿平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贰张,提票壹张,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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