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温荣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院。因盗窃,于2018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荣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荣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温荣华进入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2巷11号房屋内,盗窃被害人汪某某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温荣华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94号,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温荣华进入北京市东城区柏林胡同5号房屋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9530元、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及黑色皮质钱包一个,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50元,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20元。
被告人温荣华于2020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赃物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钱包、电动车、人民币照片等;2.书证:户籍信息、价格评估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荣华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荣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荣华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荣华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静
检察官助理:曹景丽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温荣华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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