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迎春、温必楼等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7〕237号

被告人温迎春,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5********,汉族,文化程度文盲,住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2011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温必楼,曾用名:温碧楼,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1999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1999年12月23日;2015年7月16日因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巷**号。2017年3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迎春、温必楼、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7年6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温迎春、范某某在本市增城区**镇**路**村路段,遇见被害人刘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刘某某有盗窃行为,被告人温迎春遂用暴力手段控制和质问被害人刘某某,并指使被告人范某某找来绳子,后被告人温迎春用该绳子捆绑被害人刘某某,继续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刘某某。随后,被告人温迎春又指使被告人范某某拿来一把铁锤,其使用铁锤敲打被害人刘某某的手脚和肩背等部位,后又用从路旁拿来的木板拍打被害人刘某某的腿部等部位。

次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仍不承认有盗窃行为,被告人温迎春于是打电话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温必楼,被告人温必楼遂驾驶电动车来到现场,因与被害人刘某某关于私了问题的沟通不满意,被告人温必楼用脚踹了刘某某的胸部几下后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温迎春、范某某发现被害人刘某某身体状况不妙,亦各自逃离现场。后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因钝物多次作用于头面部、胸部、肩背部、四肢致使广泛性软组织损伤、双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裂导致创伤性休克并血气胸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铁锤等物证;

2.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温迎春、温必楼、范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穗增公(司)鉴(法病)字〔2017〕3号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穗公(增刑技)勘〔2017〕352号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迎春、温必楼、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迎春、温必楼在前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温迎春、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韦生

                           2017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温迎春、温必楼、范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6册,光碟9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缴获作案工具铁锤等物1批(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