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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金华盗窃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温金华,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村**村**号,住福建省石狮市**镇**村**号。2008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7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金华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温金华骑自行车途经南平市建阳区**镇时,看到**路**号食杂店内没人,遂将放在店里收银台抽屉内的3900元(人民币,下同)盗走。店主陈某某调取店内监控发现以上钱款被他人盗走,经报案调取路面监控比对,确认了被告人。之后,在**镇**村**路段,陈某某发现温金华并上前拦截,温金华丢弃自行车逃脱。

2020年9月17日晚,被告人温金华到浙江省桐庐县**街道**路**号,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公司办公楼门锁进入室内,盗窃了一台苹果MacbookPro13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5C手机、四条黄鹤楼1916香烟,一瓶日本威士忌洋酒(价值不予认定)。经鉴定,以上财物价值10850元。

2020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温金华在福建省石狮市**镇**村峰**号被石狮市公安局凤里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温金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视频照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温金华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指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金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金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金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家兴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温金华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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