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温金楼,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号。2014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金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温金楼来到本市雁塔区雁塔北路杭州丝绸店,发现店内无人看守便用木棍撬开门把手,盗走店内现金5980元,后逃离现场。2019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将温金楼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
2、被害人滑某某陈述;
3、被告人温金楼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金楼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温金楼存在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温金楼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毅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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