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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铎林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温铎林,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99********,汉族,大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铎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8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完毕以后,于2019年6月27日、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2019年7月2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温铎林注册数个微信号和QQ号码,虚构名为“陈某甲”的女性角色与被害人文某某网恋,并且虚构“陈某甲”的闺蜜“陈某乙”、“黄某某”等数个角色接触被害人文某某,以情侣间送礼和给生活费、交学费、看病等名义让被害人文某某送礼和转账到上述微信和QQ账户。经统计,被害人文某某被骗财物共计人民币16791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温铎林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检察官助理:李伟泉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温铎林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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