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细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捕前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2018年7月末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陈*,被告人温某某称可以办理辽J****7车牌,陈*和温某某在辽宁省阜新市开发区开通街**号东风**4S店内见面,陈*给温某某20,000订金,后温某某又以走人情,落档案,找人办事等名义多次向被害人陈某某要人民币116,220.00元。从2018年7月至12月24日被害人陈*给温某某转款合计136,220.00元。温某某把136,220.00元诈骗款全部用于赌博并输光,案发前,被告人返还被害人6,000.00元,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温某某到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投案自首说明;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佟**
陈 *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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